为什么要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不做会有什么后果?

近年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备受关注。企业未进行相应检测可能面临罚款和整改责令停业等严重后果。以下是对相关法律义务和建议的解读。

用人单位法定义务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版)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定期检测。具体要求如下:

1. 定期检测

  • 用人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 若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应立即采取治理措施确保符合卫生环境和条件要求。
  • 无法达到标准的,必须停止存在危害因素的作业,直至符合国家标准才能重新开始。

2.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用人单位如果面临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情况,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法律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47号令)第二十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法定义务

建设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中也有相关法定义务:

1.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在项目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评价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
  • 预评价需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以确保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职业病防治工作得以正常运行。
  • 法律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

2.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在项目试运行阶段,建设单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评价的目的是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促进可持续健康发展。
  • 法律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

3.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 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入生产和使用。
  • 设计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项目,需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 法律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

建议与发展方向

尽管法律要求提供基本的职业病防护,但现行服务限制了对新问题的深入分析。为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提出以下建议:

  • 化学物监测的不足:目前的监测主要限于《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的物质,但绝大多数农药不在其中。建议企业建立化学物接触与健康监护的联系机制,让职业健康监护真正发挥“哨点”作用。
  • 合规性服务要求:职业卫生服务机构仅能开展通过认证或认可的检测项目,对于不在目录中的新化学物或没有职业接触限值的物质不作分析讨论。提倡更灵活的合规性服务,以满足企业对全面健康管理的需求。
  • 未来发展方向:建议企业与职业健康监护建立联系机制,使其真正发挥“哨点”作用,预测并管理潜在风险。这或许是未来企业职业卫生管理的发展方向。

四川新益晨安全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在这一系列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的过程中,选择一家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显得尤为重要。四川新益晨安全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作为一家专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将为您提供全方位、专业化的服务,确保您的企业符合国家的相关法规法律标准,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